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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加大查处力度依法惩处环境污染犯罪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13日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关于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持续加大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坚决依法惩处环境污染犯罪。

《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对于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并阻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或公安机关侦查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犯罪分子,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单处罚金刑要特别慎重;对于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可以选聘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同时,对于办案过程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接受法庭和当事人的询问。

《意见》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对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书面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对责任事故背后和环境保护监管执法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依法严肃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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