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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执结一起案外人私自转移查封财产案件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3日

我院执结一起案外人私自转移查封财产案件

    近日,我院妥善执结一起案外人转移法院查封资产案件,目前被转移的设备已被追回,芝罘区公安局已介入调查。

    2013年初,我立案受理了原告莱山区某铸造厂与被告烟台某机床有限公司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04年,原、被告双方开始建立了加工铸件业务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加工铸件。截至2012年12月,被告欠原告铸件款七十多万元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于2014年3月15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后因被告未履行上述协议,经原告申请,莱山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并查封了被告26台设备,且已进入法定拍卖程序。

    今年3月,执行法官忽然接到被告公司经理的电话,声称“公司设备被郝某拉走”。来不及疑惑郝某的身份,法官立即到达第一现场。经现场调查、勘验,贴着法院封条的26台设备其中的12台已被郝某组织多人强行拉走,评估价值四十多万元。后查明拉走设备的郝某与本案并无直接关系,系案外人,拉走设备是因为他与被告另外的纠纷。在了解事情来龙去脉后,执行法官多次致电郝某,告知其行为已侵犯了相关法律,并要求返还。但郝某却拒不返还。因郝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介入调查,最终,郝某迫于压力,告知设备藏匿地点,设备被顺利追回。对于郝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取证中。

    根据我国《民诉法》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是指非法处置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对于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首先可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处罚,而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314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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